临沂地区环保部门不批、专家不通过环评问题汇总,不是所有的环评都会被受理、予以批复,只有当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时才会允许开工建设:
1、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6、没有区域限批或其他限制要求
7、要有足够的公众参与,注意公众参与的真实有效性;
8、属于审批范围(部分项目分局无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6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环评报告评审中的关注点
1. 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尤其注意近期出台的众多产业政策。
3.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规划。 如:城市规划、环保规划、工业规划、生态规划、水利、交通等各种相关规划。
4. 厂址选择是否合理。尤其厂区和各类敏感区的位置关系。厂区内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是否合理;
5. 工艺的先进性和安全可靠性,拟采取的各种环保措施是否可行、可靠;
6. 排放总量、环境容量和当地环境质量;
7. 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面性和合理性。评价等级以及评价范围和深度。
8. 环境风险,事故排放、应急预案等;
9. 居民搬迁等社会问题;
10.各种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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