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境迁,市场上“草花梨”的涵义与晚清民国已大不相同。当2000年《红木》国家标准出台之后,草花梨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紫檀属花梨木中的七种木材,包括大果紫檀、印度紫檀、越柬紫檀、安曼达紫檀、刺猬紫檀、囊状紫檀和鸟足紫檀均被冠以草花梨的称谓。主要原因是这些木材与黄花梨相比均有棕眼较大、木质粗疏等特点,与晚清民国时期的草花梨定义原则基本相同。
其后,在不同的地域“草花梨”定义内容也出现了变化。北方市场所说的草花梨多指缅甸花梨,河北大城一带将老挝、缅甸、越南和柬埔寨所产的花梨木统称为草花梨,而有的地方则将亚花梨称为草花梨。亚花梨顾名思义即亚于花梨木、不如花梨木的意思,是那些不属于红木范畴的紫檀属花梨木的统称,这些木材中又以非洲紫檀(印度红花梨)和安哥拉紫檀最为常见。另外,还有一种古夷苏木,俗称巴西花梨,有的地方也称其为草花梨。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草花梨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所指木材都不尽相同,是一种具有很强随意性、不规范的称呼,对于厂家和家具卖场来说,采用这一名称显然缺乏专业性。甚至有个别不良商家利用这一叫法混淆视听,故意把一些非红木用材往红木上靠,以提高其价格,蒙骗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一定要明晰家具用材的学名,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注明规范名称。在此也呼吁各厂家、销售商及广大消费者积极推广并使用木材的标准名称,以便规范市场、维护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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