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进口原木短少频发甚至发生严重短少的现象,为有效维护国内收货人的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检验检疫机构建议相关进口企业:
一、谨慎订货,对口岸进口木材的主要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供货商,最好选有长期贸易关系的供货商。
二、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木材规格、到货根数和材积等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作出要求,并对出现问题的赔付处理有明确的条款,以便在产生纠纷时可以在对外交涉中占据有利位置,以降低风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三、加强国外出口监装,把问题挡在国门之外。加强行业信息通报,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把故意欺诈的不法外商列入黑名单,通报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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