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向各加工企业派驻厂监督员制度,实行24小时驻场监督,负责监督各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驻场监督员,一经发现即开除公职。
二、实行木材加工台帐管理制度,要求各加工企业建立建全原料、产成品、销售等帐目,由运输股、三总量办公室负责对各加工场木材销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同时根据产成品、销售情况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倒推。
三、实行原料购买制度,各加工企业所需原料必须从贮木场购买,由贮木场进行检尺,资源科开具运输证明,实行一车一证,原料方可进入加工企业。
各加工企业不许从山场直接进材,更不允许上山场自行生产原料(包括剩余物),不得私自收购原料。对原料来源不明的加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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