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银监发[2013]32号——《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34条,自2013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
《实施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创新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
根据《实施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且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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