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5月1日后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消息一出,我市工商部门近期也接到很多咨询电话,疑问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对此,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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