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份,赵先生在本市某木业公司门店订购了8套“杉木芯复合门”,店里展示的产品样板显示,该款复合门内部填充物排列十分紧凑,没有间隙和中空结构。然而,在安装时赵先生发现,木门锁孔所在位置及周边肉眼可见区域内没有任何填充物。赵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遂向木业公司提出交涉。因双方协商不成,今年2月,赵先生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
木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复合门不是实木门,内芯为木框架,有类似龙骨的支撑结构,而不是全部填充。木业公司认为,这些内容赵先生在订购时都是清楚的,自己并没有欺骗赵先生,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主审法官认为,门芯结构及材质是影响木门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被告出售的“杉木芯复合门”,从产品名称和产品样板来看,都显示内芯为杉木填充物,而且内部填充物排列十分紧凑。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所购木门是实芯的。被告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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